非营利标志关怀与希望:扶助非营利事业的权威专家
更新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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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央对民办学校的政策?
2021年5月14日傍晚,中国政府网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同时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某某名校实验学校”“某大附中分校”……在生活中,公立名校举办民办学校非常常见,很多家长根本分不清楚哪些是公立,哪些是私立学校。5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
此次公布的《条例》内容非常长,一般家长和普通业内人士恐怕没有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今天,就为您一起划重点,我们了解一下哪些是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哪些是此次《条例》中新增的规定。
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三方面完善民办校设立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增加了3方面的规定。
(1)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2)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2.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
增加规定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2.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四方面规范民办校运行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在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1是规范招生行为。
增加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2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
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4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
增加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1)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2)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
增加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3)是发挥地方积极性。
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独立办学国际校不受影响
通过对《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内容的查看,我们会发现,这份通知的指向是“公参民”类学校,而不是所有的民办学校。
像家长们关心的国际学校,基本上都符合“民办学校独立原则”,对于这类学校不受这个《通知》内容的约束,依旧可继续办学。
这类独立办学国际学校在北京有很多,特别是朝阳区和顺义区,也有一些学校之前有公立校联合举办的背景,但是公立校已经退出,大家在选择这类学校上不用担心被收归公立。大家可以通过查看>>国际学校大全了解国际学校招生政策、学费等信息。
非营利性学校条件?
有政府大力扶持是公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实现城阳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努力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4.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支教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支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且不收取学生学费的,一并纳入核定每年招录聘用制教师计划的学生总量。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但是收取学生学费的,根据相应编制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支教教师工资待遇由区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担。
6.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城阳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人才管理和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享受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本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聘用学校发放,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被录用为公办学校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 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
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12.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编办、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宣传民办教育发展
医养结合医院国家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是文件的一个突出亮点。
一是在规划方面,我们要更多地把养老和医疗结合起来考虑,比如说有一个医院,那么在这个区域建立养老机构最好能够和这个医院临近或者交通便利,能够相互支援。
另外,我们也鼓励有条件的医院托管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建设养老医疗联合体。比如养老机构可以作为医院的后疗通道,出院以后的老年人康复、护理可以到养老机构。
我们要为这些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用地政策的扶持,比如对民办非营利医养机构可以使用政府划拨的土地,对民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通过招牌挂的方式优先保障供地。还有加强金融支持,对医养结合机构可以采取PPP方式,也可以采取产业引导基金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在人才建设方面,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人员与医疗机构人员享受同等的职称待遇,并在继续教育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或者轮岗服务,帮助培养养老护理人员。
普惠性项目是什么?
“普惠性”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主要指的是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性质,主要特征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合格”,主要强调的还是“经济可承受”,区别于市场机构提供的基于供求关系、服务质量的“选择性”服务,旨在解决学前教育在地理和经济上的可及性问题。确定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价格,要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正常增长以及办园成本、社会可承受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保教费标准,使学前教育成本得到合理分担,保证幼儿园得到合理补偿、机构安全平稳运行、保教质量稳步提高。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政府必须切实落实投入责任。
营利性民办园也可以是普惠性的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在概念上不能简单等同。前面提到,普惠性民办园的“普惠性”指的是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这种服务强调的是收费价格的可承受,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幼儿家庭都能以承受得起的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弱势儿童”则在政府资助下获得服务,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提供这种服务的民办园进行“普惠性”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作为政府调控、引导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管理手段。从理论上说,任何类型的民办园,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园都可以被政府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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